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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53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5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47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99 號及89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34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基隆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4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0年9 月24日因停止戒治釋放,本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基隆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於停止戒治期間之90年10月4 日回溯4 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基隆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經基隆地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48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度執行強制戒治,於91年8 月29日執行完畢,翌日接續執行另案徒刑,又因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3年4 或5 月至同年12月14或15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6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6年6 月4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 月25 日 下午4 、5 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瑞芳鎮○○里○○路○段50 巷49號2 號居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97年7 月27日上午5 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7 月27日上午4時 許,在桃園縣龍潭鄉○○○道3 號公路北向72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7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2公克,驗餘毛重0.7 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97年7 月份移送煙毒麻醉藥品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各1 份。

㈢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7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2公克,驗餘毛重0.7 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海洛因部分)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3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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