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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9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榮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891 號),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被告甲○○有下列前科及施用毒品犯行:

⒈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出所,其所涉犯施用毒品犯行,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666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⒉於90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4年7 月20日執行完畢,其所犯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⒊復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數罪經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29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7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於97年2 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段494 巷100 號「麗景花園汽車旅館」112室內,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用火燒烤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年月13日凌晨1 時許,在上揭汽車旅館112 室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9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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