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03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303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