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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1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1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03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3031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1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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