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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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