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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709、4360、5611、8257、8895、11818 、12151 、13817 、14319 、14952 號),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李永煌」應更正為「甲○○」,及附表編號一所載犯罪時間「95年9 月21日」應更正為「94年9 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及附表編號一所載犯罪時間之部分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