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 月1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