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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 月1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