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4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1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96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如上所載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前科紀錄,於執行完畢後,竟再犯同一罪名(三犯),且經警測試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足見被告絲毫不知悔改,視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如無物,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陳 德 池

書記官 蕭 秀 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速偵字第3648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4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