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朱昌碩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桂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1,993 萬2,000 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遺失手機、手提電腦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6 萬8,000 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