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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謝順輝林宜靜陳德池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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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1,993 萬2,000 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遺失手機、手提電腦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6 萬8,000 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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