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經減刑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業經裁│有期徒刑1 年(業經│有期徒刑6 月(業經│有期徒刑3 月(已減刑│ │ │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 │又15日) │6 月) │3 月) │) │ ├──────┼──────────┼─────────┼─────────┼──────────┤ │犯罪日期 │95年8 月28日(聲請書│95年8 月30日回溯26│95年8 月30日回溯96│95年11月30日 │ │ │誤載為95年8 月30日)│小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95年度偵字第19434 │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署96年度偵字第1511號│ │ │號 │4760號 │4760號 │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桃簡字第26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8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 │96年3月7日 │96年3月7日 │96年9月21日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桃簡字第26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89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 │96年4月2日 │96年4月2日 │96年10月29日 │ ├─┴────┴──────────┴─────────┴─────────┴──────────┤ │備註:編號1 至3 所示經減刑後之刑,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