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後,又經該院檢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96年7 月16日)前之96年6 月4 日發布通緝,而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6年11月4 日始經緝獲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附卷可考,是依該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附表編號1 、2 之罪無從據以減刑(但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 、4 之罪,因通緝時間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之後,仍得依法減刑,業經本院判決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是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