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後,又經該院檢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96年7 月16日)前之96年6 月4 日發布通緝,而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6年11月4 日始經緝獲到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附卷可考,是依該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附表編號1 、2 之罪無從據以減刑(但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 、4 之罪,因通緝時間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之後,仍得依法減刑,業經本院判決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是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