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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76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      │
│              │有期徒刑3 月15日  │                  │
├───────┼─────────┼─────────┤
│  犯罪日期    │96年4 月22 日     │96年7 月19日上午10│
│              │                  │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2399號            │3904號            │
├──┬────┼─────────┼─────────┤
│  最│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  實│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536 │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  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96年12月13日      │96年12月28日      │
├──┼────┼─────────┼─────────┤
│  確│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  決│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536 │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    │        │號                │                  │
│    ├────┼─────────┼─────────┤
│    │確定日期│97年1 月14日      │97年1 月28日      │
├──┴────┼─────────┼─────────┤
│備          註│1.經本院97年度聲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字第479 號裁定減│察署97年度執字第29│
│              │  刑              │24號              │
│              │2.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7年度執字│                  │
│              │  第2379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