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76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 │ │ │有期徒刑3 月15日 │ │ ├───────┼─────────┼─────────┤ │ 犯罪日期 │96年4 月22 日 │96年7 月19日上午10│ │ │ │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 │ │ │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2399號 │3904號 │ ├──┬────┼─────────┼─────────┤ │ 最│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 │ 事├────┼─────────┼─────────┤ │ 實│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536 │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 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96年12月13日 │96年12月28日 │ ├──┼────┼─────────┼─────────┤ │ 確│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 │ 判├────┼─────────┼─────────┤ │ 決│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536 │96年度訴字第1678號│ │ │ │號 │ │ │ ├────┼─────────┼─────────┤ │ │確定日期│97年1 月14日 │97年1 月28日 │ ├──┴────┼─────────┼─────────┤ │備 註│1.經本院97年度聲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字第479 號裁定減│察署97年度執字第29│ │ │ 刑 │24號 │ │ │2.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7年度執字│ │ │ │ 第2379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