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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弄4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8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又15日      │又15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1 │條例第10條2 │條例第10條1 │條例第10條2 │
│              │項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2日  │95年8月2日  │96年9月25日 │96年9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4125號      │4125號      │6537號      │6537號      │
├──┬────┼──────┴──────┴──────┴──────┤
│  最│法  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訴緝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
│  實│        │第175號     │第175號     │第895號     │第895號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7年4月30日 │97年4月30日 │
├──┼────┼──────┼──────┼──────┼──────┤
│  確│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訴緝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
│  決│        │第175號     │第175號     │第895號     │第895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1月26日│96年11月26日│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