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共同傷害人之身體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 │ │奪他人之動產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刑玖月。 │├────┼───────────────┼───────────────┤│犯罪日期│96年7 月22日下午5 時30分許 │96年3 月18日凌晨零時40分許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404 號 │96年度偵字第21247 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8053號 │97年度訴字第52號 ││實├──┼───────────────┼───────────────┤│審│判決│96年12月12日 │97年2 月27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7年3 月18日 │97年3 月31日 ││ │日期│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