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5 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而受刑人甲○○業於90年7 月13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00 年4 月17日期滿,並於95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就附表編號1 、4 、5 號所示罪名視為減得之宣告刑,應與如附表編號2 、3 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行為時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視為減│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號│ │ │刑後刑│(民國) │案號 │ │ │ │ │ │度 │ │ │ │ ├─┼──────┼───┼───┼──────┼───────┼──────┤ │ │施用第2 級毒│有期徒│有期徒│自89年7 月11│臺灣高等法院89│90年2月27日 │ │1 │品罪罪 │刑9月 │刑4 月│日起至同年月│年度上易字第 │ │ │ │ │ │15 日 │29日止 │4524號判決 │ │ ├─┼──────┼───┼───┼──────┼───────┼──────┤ │ │販賣第2 級毒│有期徒│不得減│88年3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90│90年6月7日 │ │2 │品罪 │刑7 年│刑 │ │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 │72號判決 │ │ ├─┼──────┼───┼───┼──────┼───────┼──────┤ │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不得減│88年9 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90│90年4月27日 │ │3 │ │刑2 年│刑 │至同年11月13│年度上易字第 │ │ │ │ │4 月 │ │日 │531號判決 │ │ ├─┼──────┼───┼───┼──────┼───────┼──────┤ │ │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有期徒│88年11月13日│同上 │同上 │ │4 │ │刑4 月│刑2 月│ │ │ │ │ │ │ │ │ │ │ │ ├─┼──────┼───┼───┼──────┼───────┼──────┤ │5 │竊盜罪 │有期徒│有期徒│89年7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91年4月28日 │ │ │ │刑4 月│刑2月 │ │院90年度易字第│ │ │ │ │ │ │ │1212號判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