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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5 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而受刑人甲○○業於90年7 月13日入監服刑,刑期至100 年4 月17日期滿,並於95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就附表編號1 、4 、5 號所示罪名視為減得之宣告刑,應與如附表編號2 、3 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行為時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視為減│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號│            │      │刑後刑│(民國)    │案號          │            │
│  │            │      │度    │            │              │            │
├─┼──────┼───┼───┼──────┼───────┼──────┤
│  │施用第2 級毒│有期徒│有期徒│自89年7 月11│臺灣高等法院89│90年2月27日 │
│1 │品罪罪      │刑9月 │刑4 月│日起至同年月│年度上易字第  │            │
│  │            │      │15 日 │29日止      │4524號判決    │            │
├─┼──────┼───┼───┼──────┼───────┼──────┤
│  │販賣第2 級毒│有期徒│不得減│88年3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90│90年6月7日  │
│2 │品罪        │刑7 年│刑    │            │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            │72號判決      │            │
├─┼──────┼───┼───┼──────┼───────┼──────┤
│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不得減│88年9 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90│90年4月27日 │
│3 │            │刑2 年│刑    │至同年11月13│年度上易字第  │            │
│  │            │4 月  │      │日          │531號判決     │            │
├─┼──────┼───┼───┼──────┼───────┼──────┤
│  │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有期徒│88年11月13日│同上          │同上        │
│4 │            │刑4 月│刑2 月│            │              │            │
│  │            │      │      │            │              │            │
├─┼──────┼───┼───┼──────┼───────┼──────┤
│5 │竊盜罪      │有期徒│有期徒│89年7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91年4月28日 │
│  │            │刑4 月│刑2月 │            │院90年度易字第│            │
│  │            │      │      │            │1212號判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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