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97年9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主文欄「拾叁年柒月」均予更正為「叁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同法第239 條所準用。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主文欄關於「拾叁年柒月」之記載,其中「拾」字對照附表所載,顯係誤植,均應將之刪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