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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              │款                        │項                        │項                        │                          │
├───────┼─────────────┼─────────────┼─────────────┼─────────────┤
│  犯罪日期    │97年3 月3 日              │97年3 月1 日              │97年2 月23日              │97年2 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865號            │度毒偵字第1643號          │度毒偵字第1920號          │度偵字第569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92 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5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722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5 月27日              │97年7 月25日              │97年7 月31日              │97年8 月2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92 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5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722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6 月20日              │97年8 月22日              │97年8 月25日              │97年9 月1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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