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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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