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已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示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等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