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亦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復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就各罪減得之刑暨所定之應執行刑,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10條第1項 │ │第10條第2項 │ ├────────┼────────┼────────┼────────┤ │犯 罪 │93年5 月間某日起│93年12月20日中午│93年12月18日晚間│ │日 期 │至同年6月17日 │某時許 │某時許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6│94年度毒偵字第54│同左 │ │ │ │80 號 │5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380│94年度訴字第784 │同左 │ │事 │ │號 │號 │ │ │實 ├───┼────────┼────────┼────────┤ │審 │判 決│93年12月9日 │94年7月2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380│94年度訴字第784 │同左 │ │判 │ │號 │號 │ │ │決 ├───┼────────┼────────┼────────┤ │ │判決確│94年3月1日 │94年9月12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伍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同左 │同左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