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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宣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告       │                  │                  │
│       刑       │                  │                  │
├────────┼─────────┼─────────┤
│所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法            條│10條第2項         │1款               │
├────────┼─────────┼─────────┤
│犯            罪│92年5月某日起至   │93年3月下旬某日起 │
│日            期│94.06.28          │至同年月24日及    │
│                │                  │93.10.22          │
├────┬───┼─────────┼─────────┤
│        │機  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3820號│93年度偵字第10065 │
│        │      │                  │號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  號│94年度桃簡字第1763│93年度桃簡字第1365│
│事      │      │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4年08月31日      │94年01月12日      │
│        │日  期│                  │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4年度桃簡字第1763│93年度桃簡字第1365│
│判      │      │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4年10月28日      │94年03月01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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