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11日以94年度易字第63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749、8212號暨移送併辦案號:94年偵字第11452 號),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