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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於94年11月11日以94年度易字第63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749、8212號暨移送併辦案號:94年偵字第11452 號),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 記 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