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8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90號裁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已經減刑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就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兩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附 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犯罪日期 │95年8 月28日凌晨5 時許 │95年11月13日上午11時許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4588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872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520號 │96訴字第565號 ││實├────┼──────────────┼───────────────┤│審│判決日期│96年3 月26日 │96年5 月31日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 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96年4 月16日 │96年7 月9 日 │├─┴────┼──────────────┼───────────────┤│合於中華民國│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0號│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九十六年罪犯│裁定減刑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減為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奪公權期間或│ │ ││罰金額 │ │ │├──────┼──────────────┴───────────────┤│備 註│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90號裁定,減││ │ 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 ││ │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因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 │ ,爰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