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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然該罪原應與尚未執行完畢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罪未全部執行完畢,均應就全部之罪減刑之,並更定其應執行刑,附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96年7 月11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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