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8弄15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