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0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 月5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桃交簡字第750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 (即新台幣900 元)折 算1 日,於96年9 月4 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所宣告之刑減刑2 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