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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0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 月5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桃交簡字第750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 (即新台幣900 元)折 算1 日,於96年9 月4 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所宣告之刑減刑2 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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