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不得減刑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示;再就附表編號1 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2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