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4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2 、5 、6 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 、2 、5 、6 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3 、4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1 、2 、5 、6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編號1 、2 、5 、6 之罪並與不應減刑之編號3 、4 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足資參照。另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關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既經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偽造文書罪                │侵占罪                    │加重強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陸年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        │刑法第33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88年8 月19日              │88年8 月23日              │88年12月3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3677 號          │度偵字第18394 號          │度偵字第22604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8年度易字第2579號        │89年度易字第262 號        │89年度訴字第289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8年1 月4 日              │89年3 月23日              │89年4 月1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8年度易字第2579號        │89年度易字第262 號        │89年度訴字第289 號        │
│  決├────┼─────────────┼─────────────┼─────────────┤
│    │確定日期│89年2 月24日              │89年5 月15日              │89年5 月1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得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備          註│與編號2 、3 、4 、5 、6 之│與編號1 、3 、4 、5 、6 之│與編號1 、2 、4 、5 、6 之│
│              │罪定應執行之刑            │罪定應執行之刑            │罪定應執行之刑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搶奪罪                    │詐欺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88年10月7 日              │88年9 月7 日              │88年9 月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7095號            │度偵字第15345 號          │度偵字第15345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89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90年度易字第627 號        │90年度易字第627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9年10月9 日              │90年5 月29日              │90年5 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89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90年度易字第627 號        │90年度易字第627 號        │
│  決├────┼─────────────┼─────────────┼─────────────┤
│    │確定日期│89年10月9 日              │90年7 月27日              │90年7 月27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備          註│與編號1 、2 、3 、5 、6 之│與編號1 、2 、3 、4 、6 之│與編號1 、2 、3 、4 、5 之│
│              │罪定應執行之刑            │罪定應執行之刑            │罪定應執行之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