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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共同牙保贓物          │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4款│
├──────┼───────────┼───────────┤
│  犯罪日期  │90年11月05日下午03時前│自90年12月12日上午05時│
│            │某時                  │許起至91年02月22日上午│
│            │                      │3 時許之夜間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0年度偵字第19270 號  │91年度偵字第799 、4554│
│  │        │                      │、19877 、22531 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1年度易字第856 號    │93年度上易字第253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1年08月15日          │93年07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1年度易字第856 號    │93年度上易字第253 號  │
│決├────┼───────────┼───────────┤
│  │確定日期│91年09月28日          │93年07月2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得減刑              │
│96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          │(空白)              │
│奪公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