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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1 、2 、3 、4 、5 、6 、7 、9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所示。附表編號2 、3 、4 、5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編號1 、6 、7 、9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8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4 、5 減得之刑;就附表編號1 、6 、7 、9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8 所示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尚無不合,爰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9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 、3 、4 、5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1 、6 、7 、9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8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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