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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6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之裁定,裁定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之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六四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9日所宣示之97年度聲減字第364 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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