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之裁定,裁定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之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六四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9日所宣示之97年度聲減字第364 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