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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編號四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編號三、編號四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其標準詳如附表所載;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二所示該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編號一、編號

三、編號四所示三罪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編號二所示該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宣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毀損            │無故持有手槍    │竊盜            │違背安全駕駛    │
├────────┼────────┼────────┼────────┼────────┤
│       宣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柒年,併│有期徒刑肆月,如│拘役叁拾日,如易│
│       告       │                │科罰金新台幣貳拾│易科罰金,以銀元│科罰金,以銀元叁│
│       刑       │                │萬元            │叁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刑法第354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  │
│法          條  │                │條例第7條第4項  │                │                │
├────────┼────────┼────────┼────────┼────────┤
│犯          罪  │90年3月15日     │85年間某日起至91│92年6月6日      │92年7月28日     │
│日          期  │                │年7月29日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0年度偵字第7149│91年度偵字第1375│92年度偵字第1096│92年度偵字第1274│
│        │      │號              │5號             │6號             │6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1年度桃簡字第18│91年度訴字第1412│92年度桃簡字第14│92年度桃交簡字第│
│事      │      │5號             │號              │45號            │1369號          │
│實      ├───┼────────┼────────┼────────┼────────┤
│審      │判  決│91年6月25日     │91年11月13日    │92年10月17日    │92年10月27日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1年度桃簡字第18│91年度訴字第1412│92年度桃簡字第14│92年度桃交簡字第│
│判      │      │5號             │號              │45號            │1369號          │
│決      ├───┼────────┼────────┼────────┼────────┤
│        │判決確│92年1月27日     │92年4月30日     │92年12月1日     │93年6月7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之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不減刑          │有期徒刑貳月    │拘役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伍日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
│                │                │                │標準            │標準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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