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刑治強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刑治強因於民國94年11月7 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67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409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