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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 、3 、4 、6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11號判決、96年度易字第5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1 、6);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 、3);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17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拘役59日確定(即附表編號4 、5)。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 、2 、3 、4 、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4與編號6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至4 與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項                 │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6 月14日起至94年7 │93年11月4 日起至94年10│同左                  │
│              │月31日止              │月18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4年度偵字第12037號   │93年度毒偵字第4774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                      │                      │
│  事  ├───┼───────────┼───────────┼───────────┤
│  實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011號    │94年度訴字第1274號    │同左                  │
│  審  │      │                      │                      │                      │
│      ├───┼───────────┼───────────┼───────────┤
│      │判  決│95年2月27日           │94年12月30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                      │                      │
│  判  ├───┼───────────┼───────────┼───────────┤
│  決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1011號    │94年度訴字第1274號    │同左                  │
│      │      │                      │                      │                      │
│      ├───┼───────────┼───────────┼───────────┤
│      │確  定│95年4月3日            │95年10月2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                      │                      │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違背安全駕駛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拘役59日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185之3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20日           │同左                  │95年3月28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偵字第5709號    │                      │95年度偵字第25802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                      │                      │
│  事  ├───┼───────────┼───────────┼───────────┤
│  實  │案  號│95年度交易字第171號   │同左                  │96年度易字第564號     │
│  審  │      │                      │                      │                      │
│      ├───┼───────────┼───────────┼───────────┤
│      │判  決│95年10月27日          │同左                  │96年5月28日           │
│      │日  期│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                      │                      │
│  判  ├───┼───────────┼───────────┼───────────┤
│  決  │案  號│95年度交易字第171號   │同左                  │96年度易字第564號     │
│      │      │                      │                      │                      │
│      ├───┼───────────┼───────────┼───────────┤
│      │確  定│95年12月18日          │同左                  │96年6月25日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           │拘役29日              │有期徒刑5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                      │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