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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1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 、3 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 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爰就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等罪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4 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其所犯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予以減刑。並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2 、3 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4 所示四罪,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世 昌

                書記官 林 宣 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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