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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編號五至編號七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依原宣告刑諭知之標準折算之;編號三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四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編號五至編號七所示三罪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除編號二、編號四所示二罪外,餘所犯之罪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編號三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四所示該罪之宣告刑,編號五至編號七所示三罪經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持有具殺傷力之改│恐嚇取財        │故買贓物        │販賣安非他命    │
│                │造手槍          │                │                │                │
├────────┼────────┼────────┼────────┼────────┤
│       宣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肆年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伍月陸月│
│       告       │,併科罰金新台幣│                │                │                │
│       刑       │拾萬元          │                │                │                │
├────────┼────────┼────────┼────────┼────────┤
│所          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條例第11條第4項 │                │                │第13條之1 第1 項│
│法          條  │                │                │                │第1款           │
├────────┼────────┼────────┼────────┼────────┤
│犯          罪  │92年7月20日     │92年8月19日     │87年3月17日     │86年2 月22日至86│
│日          期  │                │                │                │年5月3日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板橋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2年度偵字第1269│92年度偵字第1586│87年度偵字第7458│86年度偵字第3887│
│        │      │6號             │8號             │號              │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
│最      ├───┼────────┼────────┼────────┼────────┤
│後      │案  號│92年度訴字第1506│93年度上訴字第25│87年度易字第2480│87年度上訴字第36│
│事      │      │號              │25號            │號              │20號            │
│實      ├───┼────────┼────────┼────────┼────────┤
│審      │判  決│93年4月7日      │93年11月18日    │87年10月1日     │87年11月3日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2年度訴字第1506│93年度上訴字第25│87年度易字第2480│88年台上字第393 │
│判      │      │號              │25號            │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3年5月15日     │93年11月18日    │87年11月13日    │88年1月28日生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之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之規定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月,併│不減刑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不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科罰金新台幣伍萬│                │伍日            │                │
│                │元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
├────────┼────────┼────────┼────────┼────────┤
│罪            名│竊盜            │施用安非他命    │施用毒品海洛因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
├────────┼────────┼────────┼────────┼────────┤
│所          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 │                │
│                │                │第13條之1 第2 項│                │                │
│法          條  │                │第4款           │條第1項         │                │
├────────┼────────┼────────┼────────┼────────┤
│犯          罪  │85年10月19日    │85年8 月21日至86│86年4 月中旬至86│                │
│日          期  │                │年5月4日        │年5月5日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85年度偵字第1581│同左            │86年度偵字第6115│                │
│        │      │4號             │                │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最      ├───┼────────┼────────┼────────┼────────┤
│後      │案  號│86年度易字第907 │同左            │86年度訴字第948 │                │
│事      │      │號              │                │號              │                │
│實      ├───┼────────┼────────┼────────┼────────┤
│審      │判  決│86年9月30日     │同左            │87年4月9日      │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
│確      ├───┼────────┼────────┼────────┼────────┤
│定      │案  號│86年度易字第907 │同左            │86年度訴字第948 │                │
│判      │      │號              │                │號              │                │
│決      ├───┼────────┼────────┼────────┼────────┤
│        │判決確│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87年5月14日     │                │
│        │定日期│                │                │                │                │
│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    │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又拾伍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