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載。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分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