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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4 、5 所載。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分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2 、3 、4 、5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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