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69 號、96年度執他字第42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3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得之刑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加重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1);復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又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3)。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於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