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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 、4 、5 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2 、4 、5 號減刑後徒刑欄所載。附表編號第2 號所犯竊盜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號所列不應減刑之恐嚇取財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附表編號第4 、5 號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盜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2 、4 、5 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編號第1 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 號,及就受刑人所犯編號3 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第4 、5 號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