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 、4 、5 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2 、4 、5 號減刑後徒刑欄所載。附表編號第2 號所犯竊盜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號所列不應減刑之恐嚇取財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附表編號第4 、5 號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盜匪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2 、4 、5 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受刑人所犯編號第1 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 號,及就受刑人所犯編號3 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第4 、5 號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