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30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 、3 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3 年8 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雖不得減刑,惟被告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依減刑條例第6 條規定應予減刑,又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受刑人所犯刑法第326 條第1 項之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限制減刑罪名,惟受刑人經宣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仍應依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刑,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非屬減刑條例第3 條所規定限制減刑罪名,應依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 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加重強盜(自首) │加重強奪 │妨害自由 │竊盜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26 條第1 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犯罪日期 │87年9 月18日 │90年4 月3 日起至90│90年5月6日 │89年8 月1 日起至90│ │ │ │年5月27日 │ │年5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9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9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90年度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90號 │偵字第80號 │偵字第80號 │第7223號 │ ├──┬────┼─────────┼─────────┼─────────┼─────────┤ │ 最│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易字第1305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1.12.19 │91.12.19 │91.12.19 │90.08.23 │ ├──┼────┼─────────┼─────────┼─────────┼─────────┤ │ 確│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易字第1305號│ │ 決├────┼─────────┼─────────┼─────────┼─────────┤ │ │判決確定│92.02.01 │92.02.01 │92.02.01 │90.09.30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6 條、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予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1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