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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

減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3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 、3 、4 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書贅載第1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並檢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及相關判決,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既均於95 年7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則依上開說明,即應逕依原確定裁判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 記 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     強  盜     │   偽造文書     │     竊  盜     │   洗錢防制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6月27日     │93年6月28日     │93年3月4日      │92年8月29日     │
│                │                │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    │          │檢察署          │                │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1024│同左            │93年度偵緝字第85│94年度偵第22139 │
│    │          │2號             │                │1號             │號              │
│    │          │                │                │                │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 後 ├─────┼────────┼────────┼────────┼────────┤
│ 事 │ 案    號 │93年度上訴字第27│93年度訴字第1370│94年度簡字第251 │95年度簡上字第21│
│ 實 │          │79號            │號              │號              │9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4年1月11日     │93年8月31日     │94年7月28日     │95年6月30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94年度臺上字第14│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87號            │                │                │                │
│    ├─────┼────────┼────────┼────────┼────────┤
│    │ 確定日期 │94年3月24日     │93年11月8日     │94年8月22日     │95年6月30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9 條│
│                │                │                │                │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不符合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
│公權期間        │                │                │                │                │
├────────┼────────┼────────┼────────┼────────┤
│ 備          註 │不減刑          │ 已裁定減刑     │已裁定減刑      │得減刑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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