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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江德民蘇昌澤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世賢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判決後,並於98年5 月27日,經公示送達而於98年7 月3 日送達生效等情,此有本院裁定及臺北縣林口鄉公所函文各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前於98年4 月2 日即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狀,本院乃於98年7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98年11月30日,經公示送達嗣於98年12月31日送達生效,亦有有本院裁定及臺北縣林口鄉公所函文各一份在卷可佐。是以,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已於99年1 月5 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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