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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錢建榮吳元曜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9號

                   97年度訴字第10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騰岳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告
劉明溪
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
被告
馮輝文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湯其偉律師
被告
何玉潮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被告
吳賢智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林興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被告
王德鈐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被告
黃聖勻
選任辯護人
張育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朝財律師
被告
林增誠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律師
被告
翁銘俊
選任辯護人
徐秉義律師
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被告
曾琪清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86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9905 號、97年度偵緝字第588 號),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第五十三頁第八行「第8 條第2項」應更正為「第12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原文前後以「再查劉明溪犯罪所得利益為4 萬元......減輕其刑」之文意即知,純屬條號數字之誤植,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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