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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甲○○、乙○○提起上訴,其二人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二人之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二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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