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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核被告甲○○之羈押非不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許被告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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