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核被告甲○○之羈押非不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許被告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列聲請人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核被告甲○○之羈押非不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許被告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