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生前籍設桃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茲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