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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滋杉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生前籍設桃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茲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