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何啟熏律師
- 被告
-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丙○○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