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被告
-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著有是例。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及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間,現均無刑事案件存在,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本件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