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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邱滋杉吳為平陳彥宏

原告
己○○
原告
原告
庚○○
兼上原告
法定代理人辛○○○
被告
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戊○○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丁○○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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