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9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9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委由『一郎』於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應更正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甲○○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價,委由『一郎』於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及「電表(店號:00000000)」,應更正為「電度表(電號:00000000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之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罪。又被告竊電之犯行,雖同時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3 條之竊取電能罪,惟電業法規範之竊電罪即含有竊盜罪之本質,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3 條竊取電能罪之特別規定,上開二罪具法條競合之關係,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僅論以特別法之電業法第106 條第1 項第3 款之竊電罪。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一郎」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起至97年12月1 日為警查獲止,每日竊取電能使用,係基於單一竊電之犯意,於時、空密接之環境下接續而為,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竊電罪。爰審酌被告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減少電費之繳交,造成臺電公司損失,犯行自屬非是,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賠償臺電公司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電業法第106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
以下罰金: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99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