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自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自字第8號
- 自訴人
- 乙○○
- 被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丙○○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乙○○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已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98年4 月10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瑕疵,前開裁定並於同年4 月16日送達自訴人,且由自訴人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98年度審自字第8 號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足憑,惟自訴人迄今仍未依前開裁定內容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